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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被控贪污犯罪,依法辩护获判无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审法院判处三年实刑,二审法院认定汪某某有悔罪、认罪表现,且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改判为缓刑。
受贿罪:原公安局局长被控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三百余万元,依法辩护后,两罪变为一罪,受贿300余万降低为200余万,被告人获轻判。
玩忽职守罪:涉嫌玩忽职守罪,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采纳。
职务侵占罪: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申请,犯罪嫌疑人最终被监视居住。
职务侵占罪: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拘留,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无罪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取保候审。
挪用公款罪:被控挪用公款675949.24元,面临五年以下刑期,无罪辩护之后,刘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挪用公款罪:被控挪用公款1160万,面临五年以上刑期,无罪辩护之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挪用公款罪:被控挪用公款六百余万,面临五年以上刑期,无罪辩护之后,公诉机关撤诉。
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挪用公款4227661.52元,面临五年以上刑期,王增强主任提出无罪意见。
王增强主任团队办理上百起职务犯罪,大量案件取得良好结果
得安律师所主任王增强代理某高校院长赵某某贪污受贿一案
得安律师所主任王增强代理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公路处处长赵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得安律师所主任王增强代理天津市城投集团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贪污罪:指控贪污90万,王增强主任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法律意见,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二年有期徒刑。
贪污罪:指控贪污90万,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诉结案,被告人获得无罪结果。
贪污罪: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涉案数额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被告人乔某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贪污罪: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等辩护意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贪污罪: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国有资产界定的原则,涉案资产不能认定系国有资产,被告人属于承包经营,不应当构成犯罪。
贪污罪:是劳动所得而非贪污犯罪,王增强主任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意见,嫌疑人高某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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