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个人中心
搜索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例
房产案例
债务案例
婚姻案例
继承案例
首页
得安介绍
主任介绍
得安动态
得安公益
非法集资
走私犯罪
非法经营
诈骗犯罪
发票犯罪
伪劣产品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房产纠纷
债务纠纷
继承纠纷
婚姻纠纷
合同纠纷
经济犯罪
各类刑案
毒品犯罪
交通肇事
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
强奸猥亵
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
盗窃抢劫
非法拘禁
故意杀人
妨害公务
毒品犯罪
涉黑犯罪
发票犯罪
诈骗犯罪
传销犯罪
责任事故
妨害公务
公司企业
债务纠纷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设
得安党建
得安团队
图片新闻
职务侵占真实案例
副标题
更多
职务侵占罪: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申请,犯罪嫌疑人最终被监视居住。
职务侵占罪:指控贪污90万,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诉结案,被告人获得无罪结果。
职务侵占罪: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等辩护意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等辩护意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国有控股公司高管非经国有出资方任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被告人一审定性改为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从被控贪污罪到被判职务侵占罪,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由国有公司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公务,再由该企业委派到另一集体企业担任负责人,其身份也从国家工作人员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获法院采纳,被告人获轻判
职务侵占罪:被控贪污犯罪(93万余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被告人李某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罚”等意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方某某犯贪污罪,经辩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缓刑
职务侵占罪:赃物鉴定应当依照市场中间价,且十八周岁前后连续犯罪,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律师依法提出从轻辩护意见。
职务侵占罪:王增强主任依法为肖某某职务侵占案出具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王增强主任发表“公司股东占有涉案款项,不应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之间经济纠纷问题”的无罪辩护意见。
职务侵占罪:离职后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不具备侵占罪的主体,且涉案资金不能确定被侵占,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无罪意见。
职务侵占罪: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不必然系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仅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被控贪污罪,辩护人依法提出定性不当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
职务侵占罪:被控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成功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依法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被告人终获缓刑。
职务侵占罪:被控侵占250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在采纳部分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被控侵占100余万,王增强主任提出公安违法插手纠纷,被告无罪的意见,某法院最终做出无罪判决。
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金额50万余元):不明知他人用虚开的发票职务侵占,不构成侵占共犯,仅构成虚开发票犯罪。
职务侵占: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是个人合伙而非单位员工,是占有合伙资金而非占有单位财物,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多数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
控告职务侵占:是单位业务而不是股东个人业务,是单位资金而不是股东个人资金,王增强主任依法代表单位提出控诉,被告人获刑。
1 / 1
职务侵占律师说法
副标题
更多
电话咨询
主任微信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