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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被指控非法经营烟草约80万元,面临五年以上刑期,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非法经营罪:因异地购买烟草,租借他人证照经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意见,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非法经营罪:利用亲属证照经营不属无照经营,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
假烟犯罪:被告人李某被控生产销售假烟,王增强主任当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缓刑。
假烟犯罪:假烟犯罪中不应将烟丝、设备、辅料的鉴定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应当以假烟金额认定犯罪数额,依法辩护获得采纳,被告人邱某获轻判。
假烟犯罪:所查获的假烟有实际销售价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认定涉案假烟的金额,而不应按照鉴定价值认定涉案金额,张某依法被二审法院改判为三年刑期。
假烟犯罪:事前并不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
假烟犯罪:销售假烟构成犯罪,王增强主任依法出庭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属于罪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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