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呼和浩特市某建筑公司雇凶殴打讨薪民工,被告人张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依法积极促成调解,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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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呼和浩特市某人民法院就王增强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张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发后,国内媒体以民工索要工资被殴为题对本案多方报道,且本案之特殊性亦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从内蒙古赶至天津,委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张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增强主任多次前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张某,并积极与四川籍民工商谈赔偿事宜,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本案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庭审期间,王增强主任提出本案被告人张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犯罪,对其量刑时应区别于一般犯罪;且被告人张某具有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本案事实及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缓刑。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犯罪;被告人具有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系某大型建筑公司项目部保安,该公司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施工期间,四川籍民工与项目部经理丁某因索要工资发生争执,民工将丁某围堵到高速路口处。该项目部保安科长强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张某联系到被告人郭某,出资两万元雇佣被告人包某和山某、万某等人(另案处理)为首的三十余名蒙古族社会闲散人员来到该入口处,手持镐把殴打民工,致使被害人周某头部,良某头部、右上肢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辉某构成重伤,被害人良某构成轻伤。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则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本案被告人张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犯罪,对其量刑时应区别于一般犯罪;且被告人张某具有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