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小纠纷引发杀人惨案,未成年杀人焚尸,王增强主任提积极促成调解,被告人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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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钱某故意杀人、放火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钱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慕名聘请王增强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是否构成放火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其一,被告人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只是希望通过放火行为达到毁尸灭迹的目的;其二,放火行为客观上亦无法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造成实害结果。
2.被告人存在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一,被告人钱某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理;其二,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古某原系同校同学,后因琐事产生矛盾,钱某怀恨在心。2007 年12月11日9时许,钱某携带装有汽油的可口可乐塑料瓶及打火机,来到某区某道古某住处,趁古某不备用双手猛掐古某的颈部至古某昏厥,又从厨房内找来菜刀切开古某腹部,见古某仍有呼吸又用菜刀切割古某颈部致古某死亡。后被告人钱某又将汽油泼洒在古某的尸体及床铺上并拿走古某家中的诺基亚1116型及三星牌A388型手机各一部,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将从古某家窃取的三星牌A388手机变卖获赃款15元。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朱某、彭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被告人钱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职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死刑判决。
五、本站点评
得安律师事务所的王增强主任法律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有着活跃的思维与创新精神,在各个专业领域展现出高超的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王增强主任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极具团队合作的法律服务团队。在提供各项法律服务中,充分合作,精益求精,全心投入,为当事人寻求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方案,运用得安的全部资源旨在提供最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案被告人因为琐事实施了非理性行为,不仅断送了一条鲜活的生命,更是将自己对未来的美好期待作为赌注,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对两个家庭无疑都是沉重的打击。接受委托后,王增强主任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并且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展现出高超的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法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好评。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被告人钱某虽有放火行为,但其行为尚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放火行为不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则此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放火罪。此时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公共安全”?依据刑法通说,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1.被告人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成立放火罪,首先得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然而,本案被告人钱某实施放火行为时,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是希望通过放火行为达到毁尸灭迹的目的。
2.放火行为客观上亦无法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造成实害结果
燃烧需要空气,是一项众所周知的生活常识。综观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放火行为发生在十分密闭的空间内,空间内十分有限的空气量无法给放火行为造成公共危险或者实害结果提供原料支撑。因而,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无法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综上,被告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其只是利用放火行为达到毁尸灭迹的目的。
(二)量刑部分: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钱某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钱某以前并无犯罪前科,此案乃其初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2.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被告人存在初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并且其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时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