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被控贩卖毒品六千余克,被认定从犯获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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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涉嫌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近3000克,其中海洛因1000余克、摇头丸7000粒)的被告人刘某的家属聘请王增强主任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日前,某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某当庭服判,表示不再上诉。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等人预谋贩卖毒品。2005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从华某处联系购买毒品,小郭出资人民币5万元,由郭某汇入华某账号,购买摇头丸1900粒,……郭某某收到毒品后,除400粒摇头丸自己及朋友使用外,其将剩余毒品转交刘某,由刘某进行贩卖从中牟利。
2005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从毒贩阿达手中购买摇头丸5000余粒,当月23日,郭某某再次从阿达手中购买毒品1000余克……在郭某某、刘某拆箱验货时被抓获。
三、某人民法院判决书摘要
被告人刘某首先产生犯罪意图,提议贩卖毒品牟利,并向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本站点评
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极有可能将被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的严重性,王主任详尽分析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庭审时,王主任提出了指控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期间运用假言判断的辩护技巧,提出假使被告人刘某参与实施了此次犯罪,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轻,属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采纳了王主任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刘某属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至此,本案终结,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工作极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