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被害人: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农业户口、负事故次要责任)亲属按照城镇户口获得40余万元赔偿款。

2017-09-25
天津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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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被害人: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农业户口、负事故次要责任)亲属按照城镇户口获得40余万元赔偿款

本站讯

2009年初,随着最后一笔赔偿款到账,高某某等人诉被告人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告结,王增强主任的代理工作亦圆满终结。

被害人李某在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其亲属经多方咨询后,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害人系农业户口,肇事方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提出了质疑,并要求按照农业户口的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而王增强主任认为被害人虽系农业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城市,应当按照天津市非农业户口的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据悉,两种标准的赔偿数额相差十余万元。经过与肇事方亲属及其律师的数十次交流、谈判,肇事方最终同意按照非农业户口标准支付四十余万元赔偿款。

一、代理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 ;微信号:13802025566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本站点评

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设置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赔偿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怪状。本案之典型意义在于,被害人系农业户口,最终按照非农业户口标准获得赔偿,在某种意义上,突破了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设置。

逝者已逝,生者犹存,痛也好,哀也罢,同态复仇毕竟不能挽回悲剧,愿死者安息,生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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