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刘某某酒后滋事,因袭警被警方以妨害公务罪拘留,王增强主任提出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从而获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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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刘某某酒后滋事,在警方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刘某某拳击警察面部致其受伤,且被法医鉴定为轻伤。随后,刘某某因袭警被警方以妨害公务罪拘留。刘某某亲属听闻王增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参与办理诸多妨害公务案件,以丰富的理论素养和实务经验以及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得到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因而选择以刑事辩护著称的得安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增强主任担任其辩护人。会见刘某某后,王增强主任依法向某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仅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之刑罚,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因此依法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某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其一,犯罪嫌疑人仅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之刑罚;其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指控的犯罪事实
刘某某酒后滋事,在警方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刘某某拳击警察面部致其受伤,且被法医鉴定为轻伤。随后,刘某某因袭警被警方以妨害公务罪拘留。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本站点评
王增强主任曾亲自经办、审批、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各类刑事案件数千起,对公安、检察、法院各环节、办案程序熟谙于心。在其从事律师执业经历中,他借鉴多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对整个律师行业及未来趋向做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并结合自己本身的特点走出了一条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接受委托后,王增强主任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符合取保候审之法定条件,因而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仅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因而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事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业由贵院依法审查起诉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该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仅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之刑罚。
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为妨害公务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刘某某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的刑罚、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之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1.嫌疑人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其本人从无犯罪意图,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2.嫌疑人并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刘某某一直遵纪守法,拥护党和国家政策,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嫌疑人无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于嫌疑人刘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业已进行侦查,相关证据早已固定,犯罪嫌疑人已无法妨害侦查,且其从无妨碍司法、妨害作证的行为。
4.嫌疑人绝无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被害人已表示对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双方的矛盾已经化解。嫌疑人绝无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
5.嫌疑人绝无自杀或逃跑可能:刘某某情绪稳定,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所以绝不可能自杀或逃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具备取保候审之条件,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提出上述申请,请依法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