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被控妨害公务罪,经辩护,因罪行轻微被北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站讯
刘某某酒后滋事,因袭警被警方以妨害公务罪拘留,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某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
刘某某酒后滋事,在警方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刘某某拳击警察面部致其受伤,且被法医鉴定为轻伤。随后,刘某某因袭警被警方以妨害公务罪拘留。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最后结果:被北辰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