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万某涉嫌构成抢劫罪,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决二被告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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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万某等六人涉嫌抢劫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万某双双被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某、万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刘某、万某的亲属至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增强主任、胡宝塘律师分别担任刘某和万某的一审辩护人。后经辩护,二被告人被双双宣告缓刑。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从犯的地位,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二,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被告人刘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且属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万某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三,在此次犯罪中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行某伙同杨某、杨某某、“菲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菲菲”约被害人吴某在某路附近见面时,行某、杨某、杨某某持刀将吴某砍伤后抢走其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害人右大腿、右臀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伤;左桡骨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7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行某伙同刘某、万某经预谋后,窜至某花园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抢走其英华牌小灵通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骶尾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小灵通手机价值为180元。
2007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行某伙同何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某纪念馆正门附近,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抢劫,并将其砍伤,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被害人伤情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行某、刘某、杨某、何某、万某、杨某某之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万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胡宝塘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从而分别成为被告人刘某和万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胡宝塘律师凭借他们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两位律师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两位律师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两位律师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两位律师的精准辩护下,两位被告人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六、主要辩护意见
对被告人刘某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从犯的地位,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从犯,应当依据上述刑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属于从犯,表现为:
1.两起案件的犯意不是刘某提起的,犯罪工具、犯罪目标不是刘某提供和确定的;
2.刘某并没有持械,且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
3.作案后刘某没有取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且属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在本案发生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万某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据上述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万某在一起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依据上述刑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万某属于从犯,表现为:
1.案件的犯意不是万某提起的,犯罪工具、犯罪目标不是万某提供和确定的;
3.万某并没有持械,且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
3.作案后万某没有取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万某在一起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万某系初犯,在本案发生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万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