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出借人依据借贷合同约定,主张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判定;(2)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3) 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审查借贷合同约定的效力、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应依上述规定确定不同费用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