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除非:1)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2)没有证据证实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7)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
8)身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