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第三方是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的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但是离婚时可以要求出售房屋的一方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