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在法庭上表达自己愿意同谁一块生活的意见,法院会着重考虑。